这3起重大事故是: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新桥煤矿“6.17”重大透水事故,毕节地区威宁县东风镇非法采煤窝点“10.7”重大窒息事故,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11.2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近期,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晴隆县新桥煤矿“6.17”重大透水事故和威宁县东风镇非法采煤窝点“10.7”重大窒息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决定,追究相关责任人34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人,党纪政纪处分23人),对晴隆县新桥煤矿依法提请省政府关闭、威宁县东风镇非法采煤窝点责成威宁县政府关闭,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215.3万元。
此外,兴仁县振兴煤矿“11.2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理建议意见已呈报贵州省政府,待贵州省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责任追究落实详细情况:
2009年6月17日8时10分,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新桥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802.8万元。
事故主要原因:
1、煤矿管理人员在已发现明显透水预兆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违章安排工人在水害危险区域作业,老窑积水由运输上山180米处左帮透入井下导致的事故,且事故发生后,蓄意瞒报。
2、煤矿未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未开展探放水工作,未制定有针对性的矿井水害防治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排水系统不完善。
3、煤矿拒不执行县煤炭局和中营镇安监站作出的“停止C25号煤层的所有作业”的监管指令,在C25边建设、边违法组织生产。
4、中营镇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
5、晴隆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工作制度不完善、执法不到位。
6、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职能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7、晴隆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晴隆县中营镇新桥煤矿“6·17”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晴隆县中营镇新桥煤矿“6·17”重大透水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卢月海,新桥煤矿C25号煤层承包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忠武,新桥煤矿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杜建康(又名杜明道),新桥煤矿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4、鲁万里,新桥煤矿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5、李剑鸣,晴隆县煤炭工业管理局驻新桥煤矿驻矿督察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开除处分。
7、吴 咏,中营片区安监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8、刘衍学,中共党员,中营镇人民政府镇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9、施洪祥,晴隆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矿山管理站站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10、袁鸿,中共党员,晴隆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许高赋,中共党员,晴隆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以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蒋若安,中共党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3、李松,中共党员,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的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4、李少敏,中共党员,晴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5、责成晴隆县人民政府县长王林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16、建议由黔西南州委对晴隆县委书记曾孔祥进行通报批评。
17、新桥煤矿,事故责任单位。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万元,并处以罚款壹佰柒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五条之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提请省政府予以关闭。
2009年10月7日20时左右,毕节地区威宁县东凤镇拱桥村六组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一起重大窒息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7.45万元。
事故主要原因:
1、非法开采组织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他人生命安全。非法开采组织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多次对其非法采煤窝点填封后,非法开采组织者又多次启封;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无任何煤炭开采安全常识的人员冒险作业;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并逃匿。
2、东风镇打击非法开采不力,落实国家取缔非法采煤窝点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到位,致使非法采煤窝点泛滥。
3、威宁县有关部门行政缺位、失位。对非法采煤窝点的关闭取缔、煤炭经营秩序的管理、违法车辆运输非法煤炭产品的打击、无照经营的非法洗煤厂(煤炭转运场)的取缔等方面的工作不力。
4、威宁县没有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矿业秩序混乱。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威宁县东风镇非法采煤窝点“10.7”重大窒息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威宁县东风镇非法采煤窝点“10.7”重大窒息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蔡昌林,事故非法采煤窝点主要组织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陈昌奎,非法采煤窝点组织者之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蔡昌华,非法采煤窝点组织者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苏远明,非法采煤窝点组织者之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陈昌友,非法采煤窝点组织者之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祖文志,中共党员,拱桥村村委会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法罢免其拱桥村村委会主任职务,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顾银才,拱桥村党支部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何 海,东风镇国土资源所临时负责人,东风镇安全生产执法大队拱桥片区执法中队副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9、沈成嵩,东风镇安监站站长,东风镇安全生产执法大队拱桥片区执法中队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10、江 相,东风镇党委委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费玉江,东风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戴永志,中共东风镇党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朱天一,中共党员,威宁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李 旭,威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5、禄亚松,威宁县煤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6、李晓红,威宁县工商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7、马 跃,威宁县公安局政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陈 波,威宁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9、王炳荣,威宁县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事故非法采煤窝点,责成威宁县政府对该非法采煤窝点予以关闭;该非法采煤窝点无任何证照,非法开采组织者组织非法开采,共盗采原煤393.53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捌万陆仟伍佰元,并处捌万陆仟伍佰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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