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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集团对兼并重组矿井实行“五关八停和“五撤八免”规定

来源:国家煤炭工业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3-14 文字大小: |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三真”、“三到位”要求,切实加强兼并重组矿井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维护重组矿井投资双方利益,郑煤集团决定对兼并重组矿井实行“五关八停和五撤八免”规定。
    一、凡存在证照不齐,强行组织生产;一次发生2人或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三真”政策无法落实的;矿井达到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关闭条件的;矿井连续6个月亏损,且扭亏无望等五种情况,对矿井实施关闭。
    二、对一次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停产整顿一年的;矿井未进行“三评价一评定”而组织采掘活动的,停产整顿1个月;违反“三超”规定组织生产的,停产整顿3-6个月;矿井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停产整顿1-3个月;矿井发生非访案件的,停产整顿1-3个月;未按集团公司规定私自采购物资、设备或销售煤炭的,停产整顿1个月;违反国家、集团公司财务、资金管理制度的,停产整顿1个月;连续3个月未完成经营指标的,停产整顿1-3个月等八种情况的矿井,实施停产。
    三、存在以下五种情况,对矿井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撤职:证照不齐,强行组织生产的;一次发生2人或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未进行“三评价一评定”而组织采掘活动的;违反“三超”规定组织生产的;未履行职责给矿井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矿井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免职的八种规定是:“三真”政策无法落实的;一次发生一人死亡事故的;矿井达到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关闭条件的;未按集团公司规定私自采购物资、设备或销售煤炭的;违反国家、集团公司财务、资金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矿井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连续6个月未完成经营指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矿井管理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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